陳玉文律師,1954年出生,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法學學士學位,高級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1984年從事司法工作,1988-1992年擔任大學法律教師和兼職律師,講授過國際貿易法、經濟法概論、合同法、金融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律師實務、法律邏輯學、心理學、司法文書等課程。1992年后任專職律師,1995年通過中國高級律師培訓;一生致力于努力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和司法公正;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非訴訟業務中,具有預防和處理復雜法律糾紛的成功經驗,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和鮮明的訴訟風格,對提高客戶的社會形象獲得各方支持有廣泛的社會影響力。
律師工作經歷
1988-1992年陳玉文在擔任大學法律教師期間,兼任黑龍江省伊春市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1992-1998年調入遼寧省錦州市從事專職律師工作,1998年3月中共錦州市太和區委、區人民政府評為優秀政法干警。1998-2002年上海市人才引進調入上海市中廣所任專職律師。2002-2005年受中廣所委派支援籌建上海市寶生所任專職律師。2005-2008年支援籌建上海伯陽所任專職律師。2008年6月17日經上海市司法局滬司許(05 –1)字(2008)001號行政許可文件批準,成立了首家一人所上海陳玉文律師事務所,為中國律師業發展開創了一個新征程。2010年、2011年連續兩次被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司法局委員會評為優秀共產黨員。2021年8月10日經區政府區司法局相邀陳玉文所與天禾所合作,改制為合伙制上海陳玉文律師事務所,8月21日變更名稱為上海天予禾律師事務所。2023年4月17日陳玉文劃入上海天衍禾所,12月28日陳玉文整體劃入新設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為中國律師事業,國家法治建設和社會公平正義,奉獻綿薄之力。
參與立法工作
1988年春陳玉文對國務院機構改革提出建議,之后的國家機構改革中,該建議逐步得到了采納。1988年夏陳玉文首次提出了“人(自然人)、法人、準法人(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的法律主體概念和論證,受到了法律界和國家立法的重視,之后在法學理論和國家立法進程中逐步吸收和采納。1999年4月29日陳玉文作為上海市黃浦區政府法律專家,應邀出席《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綜合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專家評審,提出的多項修改意見受到了重視和采納。2001年6月陳玉文受上海市律協委托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多項立法建議受到了重視和采納。2004年8月陳玉文提出了《行政法》、《司法法》、《信訪法》三個立法建議。2005年10月25日陳玉文應邀出席國務院領導主持的律師法修改調研會議,對《律師法》修改草案的整體修改意見和焦點性爭議,受到國家領導高度重視和2008年律師法采納。
典型工作案例
1992年陳玉文為被告人李**等上訴,二審書面審理判決,兄死刑改判為有期徒刑13年,弟有期徒刑10年改判為3年。同年陳玉文為干警王**上訴,二審改判王**為正當防衛無罪。1994年至香港回歸前,陳玉文擔任香港鉅城國際有限公司法律顧問,當年香港將陳玉文名字和部分業績收錄在大型辭書《世界名人錄》中國卷。1996年陳玉文一天辦結由沈陽公安撤銷刑事案件,同時解決了經濟合同糾紛。1997《遼寧法制報》、1998年《中國律師》雜志,報道了陳玉文代理蚌埠卷煙廠與錦州市文化局之間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訴訟過程,法院判決撤銷了違法行政行為。1998年之后,陳玉文律師代理上海雄風房地產公司與中鼎建設公司、多家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眾多案件,穩定了上海房地產和金融市場環境。2002年7月陳玉文在深圳三天成功辦結同一雙方當事人一件撤銷刑案一件民事兩案。2004年3月曾是原對方當事人深圳市霧峰公司急切請求陳玉文飛深圳代理開庭,避免了又一個刑事案件,4月13日深圳法制報刊登過本案報道《羅湖法院舉行保全聽證》屬全省首例。2005年陳玉文為顧*辯護二審撤銷了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09年初陳玉文又到常州市公安局撤銷了另一起顧*涉嫌合同詐騙罪案。2012-2019年陳玉文為上海一家企業園區總經理俞**的辯護人,多年來為其上訴,發回重審,再上訴,同時對其他兩位被告人也帶來了重大改判(其第一位無期徒刑改為7年4個月,第二位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俞**無罪。2012年陳玉文提出了涉嫌詐騙案嫌疑人王**、李**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普陀公安分局對其涉嫌詐騙一案撤回起訴。2015-2017年陳玉文在河南信陽辦理一起企業合作經營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檢察和法院三次一審、三次二審,最終對包**以免于刑事處罰結案。2016年陳玉文在辦理云南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案件中,作為上海中*公司和王**聘請的律師,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本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法律意見,得到昆明市公安局的采納;2016年6月30日昆公(直經)訴字[2016]56號起訴意見書上,連同王**以及同案的其他公司等二十幾位犯罪嫌疑人,都已不存在合同詐騙罪;此后,上海中*公司及王**的兩位家屬、其他人家屬和企業,以及昆明泛亞案涉及的全國四百多家機構嫌疑人不再追究,減少了更多的不白之冤。
法治之路,任重道遠;呼喚正義,砥礪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