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技局等部門關于合肥市專利權質押
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的《合肥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合肥市專利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試行)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 市財政局
市金融辦 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專利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皖政辦〔2009〕129號),幫助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困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本方案所稱專利權質押貸款(以下簡稱“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將自己擁有的專利權向擔保機構作質押,由擔保機構向貸款人提供擔保,取得貸款人一定數額的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本方案所稱貸款人,是指依法設立、可以在我市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一、試點原則
(一)市為主體,縣、區聯動。市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實施專利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牽頭組織實施,各縣、區配合。
(二)政策引導,鼓勵融資。政府適度分擔風險,引導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加大對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兌現資金每年從市自主創新專項資金中列支,實行總量控制。
(三)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擔保機構在承擔質押貸款風險的同時,共享科技型企業成長的收益。
二、對擔保機構的有關要求
(四)參與質押貸款試點工作的擔保機構,須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申請備案,經同意后方可開展試點工作,并享受本方案所規定的風險補償政策。
(五)擔保機構申請備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2.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業務,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成立1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
4.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按實際成立年限計算)年代償率均不超過4%。
5.具有開展試點工作的業務能力。
(六)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在收到擔保機構的備案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同意接受備案的,應及時向擔保機構發放接受備案通知書,并將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和接受備案通知書報省知識產權局備案。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可根據擔保機構的具體情況,確定接受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一般為1—3年)。有效期滿后,擔保機構應重新申請備案。
三、對借款人的有關要求
(七)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2.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規定。
3.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占企業銷售收入的4%以上。
4.企業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可持續的技術創新活動,有專門從事研發的部門或機構。
5.企業近兩年利潤能夠保持穩定增長;或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利稅率30%以上。
6.企業主要負責人無不良信貸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
四、擬質押專利權的條件
(八)擬質押專利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為質押期限到期日的兩年后。
2.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
3.不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
4.專利已經批量生產產品或者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5.提出擬質押專利權的借款人必須是合法的專利權人。專利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應提供全體專利權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
6.國有企業、三資企業等擬以專利權質押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五、貸款用途、期限和額度
(九)質押貸款重點支持具有高成長性、產品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研發能力強、知識產權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十)質押貸款只能用于技術研發、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項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
(十一)質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質押貸款的額度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50%,且上限一般為500萬元人民幣。
六、貸款程序
(十三)擔保及貸款初步意向。借款人向擔保機構以及貸款人提出申請,與擔保機構以及貸款人達成擔保及貸款的初步意向。
(十四)專利權價值評估。借款人可委托經擔保機構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質押的專利權進行價值評估,獲得評估報告書。
(十五)貸款的申請和審查:
1.借款人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質押貸款申請,申請書須包括企業情況、擔保機構意向、貸款人意向、貸款項目、貸款期限、擬質押專利權的基本情況、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書等內容。
2.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完成審查,審查通過的,出具質押貸款推薦函,將項目推薦給相關擔保機構。
3.擔保機構和貸款人按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調查、評審,擔保機構和貸款人對擔保貸款達成一致的,即可辦理擔保貸款手續。
(十六)擔保和貸款手續辦理:
1.借款人與擔保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
2.貸款人與擔保機構簽訂保證合同。
3.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借款意向書。
4.借款人持專利權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借款意向書等相關材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專利權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專利權質押合同的和質押期限屆滿的,借款人應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注銷手續;延長質押期限的,借款人應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延期手續。
(十七)在借款人辦妥專利權出質登記等相關手續后,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并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十八)合同備案及信息報送:
1. 借款人應及時將保證合同、貸款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專利權質押登記證書復印件等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備案。專利權證書按質押合同的約定妥善保管。
2. 貸款人應將質押貸款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并加強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
3. 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貸款的筆數、金額、期限以及違約等有關情況于每季度下一個月前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金融辦、科技局。
七、貸后管理
(十九)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定期檢查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及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查詢專利權的法律狀態,督促借款人維護被質押的專利權合法有效。發現問題及時向貸款人和擔保機構通報,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同時報省知識產權局。
(二十)擔保機構要會同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定期檢查借款人質押的專利權狀態及變化,了解被質押的專利權市場行情及變現能力,提高擔保成功率。
(二十一)貸款人在進行貸后監控時,有權依據貸款合同監督貸款資金用途,并應持續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以及被質押專利權的(市場)價值變化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八、正常還貸、逾期及代償
(二十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后,貸款人或擔保機構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將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二十三)借款人逾期不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在貸款逾期5個工作日內通知擔保機構,同時抄送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擔保機構和貸款人在貸款逾期30日內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討。
(二十四)經催討如借款人不能償還全部本息,貸款人可按規定向擔保機構發出擔保履約通知書,同時抄送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擔保機構在接到擔保履約通知書后即對催討無果的擔保債務先行代償。
九、風險補償
(二十五)擔保機構在先行代償擔保債務后,即可向所在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申請兌現風險補償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在接到申請后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兌現風險補償金的決定。
(二十六)經審查符合兌現風險補償金條件的,由市財政局在一個月內將擔保機構代償擔保債務50%的風險補償金,一次性足額撥付給擔保機構。擔保機構代償擔保債務的另外50%部分,由擔保機構承擔。
十、追償和質押專利權處置
(二十七)擔保機構對已代償的逾期貸款,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依法采取措施積極追償或處置質押專利權進行變現。
(二十八)擔保機構對有條件還款但故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可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確有困難,一時無法還款的借款人,保持債權有效性,待借款人財務狀況好轉時再催還;對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購的,合并或收購方必須負責還款。
(二十九)擔保機構追償或處置質押專利權所得收入,首先用于支付處置成本,剩余資金在代償資金以內的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配給市風險補償資金和擔保機構,超出代償資金的部分全額返還給借款人。
十一、激勵措施
(三十)擔保機構在辦理質押貸款時,應綜合考慮承擔的風險、合理的回報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圍內取得與承擔風險相適應的合理回報。經與借款人協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擔保換取利潤分紅,即擔保機構按照約定比例獲得借款人的利潤分紅。
2.擔保換取期權,即在約定期限內,擔保機構可以按照約定價格購買借款人約定比例的股權,擔保機構有權放棄該認購權。
(三十一)貸款人應對質押貸款給予適當利率優惠。
(三十二)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要大力培育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平臺,活躍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交易市場,為專利等知識產權的變現、轉移提供快速通道。
(三十三)對獲得質押貸款的企業,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將在科技計劃立項和科技經費安排等方面,在同等情況下給予優先支持。
十二、獎勵
(三十四)鼓勵擔保機構積極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擔保活動,給予擔保機構專利權質押貸款擔保貸款額1%的一次性獎勵。
(三十五)鼓勵縣、區對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年增長50%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三十六)獎勵申領:擔保機構、貸款人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申請上一年度專利質押貸款(抵押貸款)獎勵,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審查,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在一個月內予以撥付。
十三、其他
(三十七)除本實施方案所稱的質押貸款試點工作之外,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鼓勵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相應的補貼政策,扶持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
(三十八)專利權質押貸款參與各方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方案的規定開展工作,對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三十九)本方案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孫斌